苗栗縣藥師公會章程
97.11.29第十七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
98.4.10第十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藥師法規定訂定之。本會定名為苗栗縣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增進藥學學術發展藥學,協助政府推行法令,維護會員權益,謀求會員福利並與全國各省市藥師公會合作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事項。 (2)關於協助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事項。 (3)關於藥學及藥業之研究。 (4)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輔導事項。 (5)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6)關於藥學及藥學之統計調查及宣揚事項。 (7)關於全國各省縣市藥師公會合作聯繫事項。 (8)關於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藥學之委辦或諮詢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凡領有藥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行之藥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凡受藥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藥師證書之處分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非歇業或遷離本縣執業或遭受撤銷藥師資格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九條:會員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案、選舉會員代表,被選舉為理監事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及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但其情節嚴重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將其事實證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處分。
第十二條:會員被除名處分或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置候補理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於理監事出缺時依次序遞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織之,互選常務理事五名,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織之,並互選一名為常務監事,執行日常監察事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二、稽核本會財務之出入。
第十九條: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幣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職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下設各種小組。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會務人員若干名,並得分組辦事,其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就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進會 務人士中聘請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會 議
第二十四條: 一、本會定期會員(代表)大會中於每年召開一次,由全體會員(代表)出席之。本會經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過半數會員之建議,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同票數時議決於主席。 二、會員代表無故缺席會員代表大會二次(含)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每三月各別或聯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理監事之出席,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票數時議決於主席。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會開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二十七條:下列各款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或通過。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業務報告。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分為入會費、常年會費兩種,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其滯繳會費超過一年者予以停權,超過兩年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開除會籍之處分。開除會籍之會員於申請復籍時除應一次繳清積欠之會費之外,並應另繳滯罰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第 三十 條:本會一切開支以會費收入、基金利息及事業雜費等收入為主,如有不敷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向會員募捐。
第三十一條:會員退會時,所已繳納之入會費、捐款概不退還,但預繳之常年會費得予退還,會員自動退會者,於退會日期算起30天內,若於期限內重新入會,不再收取入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修正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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